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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谈如何确定拍卖底价
2008-2-2
 
如何使拍卖活动能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这是拍卖从业人员和广大竞买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。
   首先要求拍卖企业不但要有好的拍卖师,而且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队伍。其次还要认真做好拍卖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,尤其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拍卖底价,是带来较高成交率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条件。现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谈点粗浅认识。
   一、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估价的关系 拍卖底价和评估价有着质的区别。许多人都将评估价误认为是底价,混淆二种价的概念,至使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容易出现差错。
   (一)拍卖底价是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的基础。底价又称保留价,是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的最低保留价。是拍卖人与竞买人达成拍卖协议的必备条件,也是委托人制约拍卖人的一种附加条件。竞买人在确定的底价基础上,运用竞价方式,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出买受人。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,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严密监督,它和评估价有着严格的区别。
   (二)评估价不能代替拍卖底价。评估价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,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,对所需评估物所作的一种评定价格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因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用评估出的价格,直接用于抵偿和变买是有一定实用意义的。
   但以评估价作为拍卖标的的底价是不科学的。主要表现有,一是评估是对某一特定物的一种估价,是一种静态行为,而拍卖是一种动态行为。从评估到拍卖程序需要一段时间,在这段时间内,市场也会起到一定变化,评估出的价格实际已经滞后于市场。二是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不同,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。同样一件评估物,用两种计算办法,就会出现两种不同评估结果。这种差异的出现,主要是评估人员站的角度不同,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所致。三是人为因素较大。评估人员的素质高低,直接影响到评估的质量。这主要指人员的文化、阅历和实际工作能力。加之人情因素的影响,使评估结论缺乏公正性。四是利益驱动。评估数额越大,收费就越多,在评估时经常出现就高不就低现象。
 还有少数房产部门实行垄断经营,自行评估,自行拍卖,自行办理手续,制约和阻碍了拍卖业的开展。以上列举的种种评估方法,既不能准确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,又不能反映出拍卖的具体实际情况。因此,将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可取。
   二、坚持合理确定拍卖底价的原则 办任何事都有一定的规则,违背规则就要受到惩罚。在确定拍 卖底价时,要 正确摆正主次矛盾的关系,需注意以下几个原则。
   (一)遵循价值规律原则。商品价格是以商品价值为基础的,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。确定底价,还要考虑受市场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,通常说“货卖当时价”就是这个道理。有了合理的底价;就能吸引一大批竞买者,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市场行情,在拍卖前对竞买标的进行一番充分了解后,就可积极参与竞买,所有竞买者都在一个起跑线上展开竞价,拍卖底价也在竞价中开始升值,实际成交的概率也大大得到提高。
   (二)偏低原则。在确定拍卖底价时,即要遵照委托人的意愿,同时又要考虑竞买人的心理因素。拍卖人在对市场调查研究后,应提出可行性意见,供委托人参考。一般都遵循偏重底价低于成交价的原则,这样做反而会提高成交率。九七年,我们受两个主管部门委托拍卖破产企业,第一家考虑到增值,坚持按评估价作底价拍卖,其结果是顾此失彼没有成交。第二家对评估价只作参考,结合行情,对确定底价时留有余地,一举拍卖成功,不仅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,还利用拍卖这种交易方式,救活了一个企业,使企业获得重组。二者相比反差较大,前者只注重评估价,忽视了市场供求关系,底价虽定得高,反而没有成交,受到了价值规律的惩罚。后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,尊重市场规律,科学确定底价,从中获得回报。这就进一步告诉我们,拍卖市场是一种公开竞争市场,它的运行只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,发挥市场调节功能,才会提高成交率。
   三、确定拍卖底价的方法 拍卖底价即保留价的确定,是委托人特有的权利,因为委托人对委托的物品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。拍卖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确认的底价,认真组织拍卖。在拍卖中,拍卖人不得低于底价成交,低于低价成交的,要负责向委托人给予赔偿。对确定拍卖底价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:
   (一)由委托人自行确定。委托人根据自己委托拍卖品的价值和要求,提出底价即保留价。一经确认立即和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,用契约的形式,建立起双方法律关系。委托人需要更改底价,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进行。因委托人确定的底价不合理,造成不能成交的,应由委托人自行负责,并需承担对拍卖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。
   (二)协商确定。这种办法,一般由委托人和拍卖人共同协商确定。委托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,拍卖人对委托的拍卖标的,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,作必要的市场调查后及时将市场信息,经过综合整理加工反馈给委托人,经双方确认后,使确定的底价更趋合理,有利于提高成交率。
   (三)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第28条规定:“拍卖国有资产,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,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。”拍卖国有资产,经评估机构评估是一种法定程序,在确定拍卖底价时是一条重要的参考依据,但不是唯一依据。一般都有三方共同商定,即委托人、拍卖人和评估人员。三方结合确定评估价,对潜在的竞买人应认真分析研究,同时,还要考虑到相关法令法规,最终,定出拍卖底价。
   当然,拍卖国有资产涉及面大、政策性强。一定要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进行规范运作。有些人担心拍卖国有资产会流失,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。因为拍卖都是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的,透明度高,国有资产是不可能在这种场合下流失的。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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