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慎重对待联合拍卖
2008-2-2
 
近一年来,联合拍卖似乎成了一种时尚,广东63层由四家联合拍卖,远华国际大厦由三家联合拍卖,厦门华辉广场拍卖方多达五家。这种现象给人的感觉,似乎对于一些大的标的,一家企业难以胜任其拍卖工作,非得联合多家企业共同运作。新闻媒体一般对大型标的的拍卖极感兴趣,热衷于追问有关拍卖运作的细节。媒体对联合拍卖知之不详,往往会就此追问拍卖人。而拍卖人作为受委托方,并非联合拍卖的决定者,更兼行业规范的限制,对于媒体的追问也只能语焉不详,于是媒体往往想当然地报道:"一家拍卖行不能胜任大型标的的拍卖,必须多家合作。"给外界极大的误导。

  形成联合拍卖"时尚"的主要原因约有两个,一是拍卖市场上大标的增多,二是拍卖业对大标的的竞争激烈。近年来,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,旧有经济体制下的问题需要得到逐步解决,大型破产案件逐渐增多,拍卖市场上的大标的也逐渐增多,如广东63层、北京华麟大厦、远华资产、厦门华辉大厦等等。拍卖行业对大额标的竞争是最为激烈的,激烈的竞争也给委托方如何选择拍卖行形成了极大的压力。在此情况下,一方面为了在各拍卖行之间取得平衡,另一方面也许是考虑到多家拍卖行共同努力,可以利用各拍卖行的优势,提高拍卖的成效,委托人于是选择了联合拍卖的方式。

  联合拍卖的方式有两种,一种是各联合拍卖企业不分主次,统称联合拍卖方,各拍卖企业抽调人员,组成一个工作小组,由工作小组具体运作。一种是联合拍卖方分主拍和辅拍,以一家拍卖行为主,协调其他拍卖企业拍卖。如果按地域分,联合拍卖也有两种,一种是联合拍卖企业在同一地区,或在同一座城市。另一种是联合拍卖企业分处于不同城市和地区。从表面上看,联合拍卖比独家拍卖更为合理,更有利于加强拍卖的力度。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,拍卖方却对联合拍卖有难言的苦衷。除了《拍卖法》规定的几条纲纲,拍卖企业并没有标准的运作模式,各拍卖企业均在摸索、学习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经营特点。俗话说,同行是冤家。在联合拍卖时,由于各拍卖企业运作程序和习惯均有差别,因此往往难以形成各方满意的模式,更兼各拍卖企业均需保守其运作秘密,在联合拍卖过程中,只能把一些比较大众化的运作模式"贡献"出来。这种状况在一些大标的的联合拍卖中已有所暴露,外界人士不知,业内人士却心知肚明。也正因此,相当一些联合拍卖的实施方案均显平淡。

  按照常理,实施联合拍卖是为了发挥各拍卖企业的优势,加强拍卖力度。而事实上,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最理想的优势却几乎没有发挥的可能。对于不分主次拍卖方的联合拍卖,没有主要责任方,拍卖成功了,大家都是功臣;若拍卖不成功,也是各打五十大板,因此,哪一个企业付出的多,它的实际利益就低,激励机制本身就不合理。也有的联合拍卖方做出约定,谁找的买受人,就由谁得大头。这就可能促使各拍卖企业互相掣肘,互不提供标的资讯。特别是在联合拍卖方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下,各拍卖企业本身就存在着直接竞争的关系,一方竞争实力增加,就等于另一方的竞争实力的减弱,联合拍卖有可能变成"台上握手,台下使暗脚",联而不合。

  对于分主辅拍的联合拍卖,则是另外一种竞争格局。主辅拍制的特点是主拍方利益多,责任大。拍卖成功了,主要是主拍方的功劳,辅拍方只是分一杯羹;拍卖不成功,也是唯主拍方是问。因此,分主辅拍的联合拍卖,其实际结果是"表面上的联合拍卖,事实上的独家拍卖"。在同一地区的联合拍卖方,辅拍方不但没有必要做出努力,在适当的时候甚至也可以稍做阻碍。

  此外,联合拍卖中,向委托人提交文件资料,必须各方共同盖章,联合拍卖方做出什么计划、方案,也需要各方共同盖章确认。若在各方缺乏精诚合作的状况下,联合拍卖中的协调工作不但难,而且要耗费拍卖方相当精力,因此有些业内人士评论,联合拍卖其实不论是对委托方还是对拍卖方,都得不偿失。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拍卖市场,要让各拍卖企业精诚合作,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。

  如此说来,联合拍卖似乎一无是处。但是既然委托人热衷于对大标的采取联合拍卖的形式,当然也有其一定的道理。在一种情况下,联合拍卖可以发挥其整合优势的功能,即当联合拍卖方不是在同一个地区,没有直接竞争关系时。

  对大标的采取联合拍卖的本意,主要是欲借助各拍卖企业的客户渠道和信息渠道,扩大潜在竞买人的范围,以利尽快成交。如福建的拍卖企业和广东的拍卖企业联合拍卖,就可以把营销市场扩大到福建和广东两省,并通过两个企业各自的销售渠道扩大市场覆盖面。市场覆盖面对于大标的来说是极其重要的,因为对于大的标的,一个地方有实力的买家毕竟有限,必须把信息传给有异地投资意向的潜在客商。一般而言,在异地投资意向的投资商对于在异地投资,一是担心异地信息难以掌握,二是担心投资期太长增大投资风险。目前国内的大标的多为大型房产和土地,这类标的对于异地投资商有一定的吸引力,投资商通过参加拍卖可以快速介入异地投资,并能够比新投资项目缩短项目回收期。对于这类客商,通过异地企业进行联合拍卖是极为有效的途径。由标的所在地拍卖企业为主进行操作,异地联拍企业大力配合做好招商工作,可以起到双赢的效果。

  异地联合拍卖最常使用,效果也最好的方式是异地委托标的的联合拍卖。即当A拍卖行接受A地委托方的委托拍卖B地的标的时,由于A拍卖行对B地的标的情况、市场情况不太了解,异地操作也比较困难,于是就与B地的拍卖行合作,由B地拍卖行在当地进行拍卖。这实际上是A拍卖行对B拍卖行进行再委托,A拍卖行免去异地拍卖之苦,B拍卖行则增加了业务,也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合作伙伴。这也是双赢的效果。

  异地联合拍卖的主要不便之处是联拍企业之间沟通较困难,特别是文件和资料的往来比较不便。不过对比于同一地联合拍卖,异地联合拍卖多能做到各方积极配合,早日促成拍卖成交。 总体而言,联合拍卖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一定的负面作用,不宜过多提倡。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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